“营改增”后,物业公司如何正确纳税?

物业之家 2016-04-21 08:27:05

导读

今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将全面推开,物业管理企业也将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缴增值税。物业行业如何纳税,所涉及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是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

今天,小编就物业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为大家做一一解答。

问题1:物业公司的小区停车费是按照其他生活服务业缴纳6%的增值税还是按照不动产租赁的缴纳11%的增值税。若停车费按照不动产租赁这条进行,有可能申请简易征收吗?

答: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税目解释的规定,停车服务属于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的适用税率为11%。

(二)如果公司服务业连续12月销售总额小于500万元,可以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征收率5%。

(三)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第1点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征收率5%缴纳。

问题2:物业管理行业“营改增”过程中,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在营业税项下,上述代收费用不计入营业额,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若上述代收款项,属于上述两个条件中之一,则代收费用不应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不能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则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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