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业费被停电点蜡烛失火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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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2 12:06:39
今年2月11日晚12时,家住管城区航海东路20号院宝景花园的文先生家中一片漆黑,原因为郑州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他家停水停电。其母亲点蜡烛照明时引起家中失火。后虽经消防队员将火扑灭,但文先生家中物品被烧毁。事后,协商无果,文先生遂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立即恢复用水用电,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52580元。
“从2006年开始,他们家就没有按时交纳过各项费用,从2007年4月开始拖欠水电费、物业费至今。”对此,宝景物业则提出反诉,要求文先生交纳拖欠的水电费、物业费3016.3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水用电是社区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双方之间已建立事实上的服务关系。该物业公司在合同未约定有权停水停电的情况下,擅自对文先生停水停电,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实属不当。文先生方对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的停电行为虽与此次火灾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但物业公司的擅自停电行为可认定为文先生用蜡烛照明导致火灾的间接诱因,应对此次火灾给文先生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遂判定该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5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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