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保安伤业主物业担连带赔偿责任

Pm86.Com 2009-11-21 11:56:23

核心提示:下班保安打伤业主,物业应该赔偿吗?近日,市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子,终审认定保安伤人的行为属职务侵权行为,物业公司不能免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黄某是某小区的保安。2005年12月26日晚11时许,已经下班的黄某在小区门口的保安室内看小说。此时,业主林某在小区门外打电话,由于通话声音较大,黄某怕影响到其他住户休息,就从值班室内出来制止,要她小声点。但林某没有理会,黄某便与林某发生了争执,并动手打了她。经法医鉴定,林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随后,林某将黄某及其所在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

原告:林某认为,尽管黄某已经下班,但他仍旧穿着制服在保安室里,可以认为他还在上班,而他是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因此,黄某将她打伤,物业公司应负责。

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黄某与林某发生纠纷之时,他已经下班,不在工作时间,发生纠纷纯属其个人行为,而且事发地点不在小区内。因此,这起纠纷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身着保安制服,在他的工作岗位上以林某在小区外打电话声音较大、影响小区业主休息为由,对其进行制止,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黄某在制止过程中动手打林某并造成她受伤,属于职务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该由黄某所在单位即物业公司负责。林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604元,黄某表示同意赔偿,法院予以准许,但物业公司应对黄某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如何认定雇员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考察他们之间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二是考察雇员在实施侵害行为时是否在执行职务,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当认定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雇主在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雇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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