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水电引致侵权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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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1 11:58:08
某花园系由A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B是花园的一业主,B认为A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对其管理服务不满意,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A公司多次上门催收无效后,采取了停止水电供应达30日的方式,以实现收取管理费的目的。B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因侵权而给B造成的该房屋的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民事侵权行为成立,应赔偿B的经济损失,参照房屋的指导租金对B进行经济损失赔偿。
简要分析:
在上述争议中,涉及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债权法律关系;另一个是房屋所有权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有权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B不履行交纳管理费的义务构成违约;但A公司以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对B房屋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人有权使用房屋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A公司利用从事管理的便利条件,停止水电的供应,直接导致了房屋无法使用,造成经济损失。水电供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与供电公司、供水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A公司不是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供水公司、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即使物业管理单位受供水、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抄表,物业公司也无权停止水电供应,代理抄表仅仅是水电供应合同履行中的一个环节,不意味着物业公司成为水电供厘的单位、成为水电供应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此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明确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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