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一层拒交电梯费 法院终审判需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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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5 10:23:42
2009年4月,北京京汉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称, 2003年11月《京汉旭城家园物业管理公约》获得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古先生等住户在此公约上签署承诺书,同意遵守该公约的一切条款。但是后来古先生却违反约定,拒绝交纳2006年到2009年的物业费共计7000余元。物业公司在催缴无果的情况下只得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古先生认为自己住在一层,没有使用过电梯,故电梯费不应交纳。
一中院审理认为,在京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京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住一层不交纳电梯费的相关内容,现古先生持该理由拒交电梯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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