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窜入小区伤人谁赔?
流浪狗没有主人,可一旦被其咬伤该谁赔偿,这确实是困扰受害人的一道难题。最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运用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审理了一起流浪狗在居民小区内咬伤人的索赔官司,终审判决小区物业管理者为流浪狗伤人买单。
流浪狗窜入小区咬伤老太太
68岁的张老太家住镇江市某花园小区。2008年10月21日8时许,张老太从菜市场买菜回到小区,当她进入大门一拐弯处时,脚下一滑不慎摔倒在地。可偏偏在这时,一条恶狗突然扑了过来,先是咬住了张老太的右手,接着又朝她的左眼咬去。张老太吓得大呼“救命”,小区保安闻讯匆匆赶来将恶狗撵走。
由于张老太伤得不轻,谁也不敢帮忙送她上医院,小区保安打电话与其家人联系,1个小时后,张老太的女儿才赶到将母亲送进医院治疗。经诊断,张老太构成轻微伤。
事发第二天,张老太的女儿和女婿在小区里四处打听伤人的恶狗到底为谁所养,但没人承认自己是狗的主人。后来,通过警方调查发现,这是一条窜进小区的流浪狗。
张老太认为自己是在小区里被狗咬伤的,物业公司应该为此担责,在出院后她多次找物业管理公司索赔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但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却说:“谁养的狗伤了你,你就找谁索赔去。我们没有责任和义务替狗主人赔偿你的损失。”
起诉物业要求赔偿
由于索赔不成,2008年12月25日,张老太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镇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其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743.72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张老太认为,自己及时足额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与物业服务公司形成了法律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她在封闭管理的小区里被流浪狗所伤,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理应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则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张老太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驱逐流浪动物这一项,那么就不应当认为张老太被狗咬伤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张老太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物业公司驱逐流浪动物这一项,但约定了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安全承担物业管理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封闭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商,在发现小区内有流浪狗后,为了业主的人身安全,应及时驱赶或抓捕。然而,正因为物业公司未采取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她被流浪狗咬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