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朋友帮忙却摔伤 物业公司赔偿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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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3 08:56:33
温某在给同事郭某家帮忙操办丧事时,不慎摔进地下通道,造成七级伤残。温某认为郭某所在小区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物业公司、郭某三方都有责任。于是,温某把三方起诉到法院,希望三方共同赔偿其损失233892.65元。7月12日,法院认定该事故的发生只与郭某所在的物业公司有关,与开发公司与郭某无关,物业公司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7万余元。
2008年8月21日中午,温某在给同事郭某家帮忙办丧事时,在该小区C0座楼角下摆放花圈时,坠入深达六米的地下通道内,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远端、右根骨粉碎性骨折;左根骨骨折;右外踝骨骨折;腰2椎体骨折,鉴定为七级伤残。
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有两个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一、各方当事人在该案中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最终判定,原告温某在帮工活动中掉入地下通道,该通道系小区公共设施,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物业公司在该通道上未加装钢筋防护,仅仅用薄薄的蓝色遮阳板覆盖,也未设立警示标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尽管理义务,故对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注意义务,直接踩踏遮阳板破碎致掉入地下通道,应承担次要责任。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商,在竣工后对物业已经交接,不再有物业管理义务,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郭某作为帮工受益人在责任人明确的情况下,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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