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安保义务 业主被盗物业也担责

iwuye.com 2011-01-24 09:08:04

物业之家讯:2010年4月20日,江先生下班发现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现金、首饰、笔记本电脑都不翼而飞。由于公安部门一直未能破案,江先生遂向小区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在发现原告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且当天保安24小时在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江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从江先生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显示,委托管理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合同特别约定了被告受委托管理事项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同时,《补充协议》约定了要针对本小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制定应对方案,包括小区有两个大门,应选择一个大门出入,建值班岗,实行封闭式管理;北面防盗铁丝网已破烂不堪,应加以整修。

法院查明,直至失窃事件发生,被告也未对讼争物业进行封闭式管理,北面防盗铁丝网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且没有对中通道设置安保人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安保措施,导致了犯罪分子进入原告家中进行盗窃,致使原告财产受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王佰光律师评析:物业管理企业的安保义务根据其来源不同分为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两种。

以上判例中,物业公司与业主江先生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有《补充协议》,具体约定了物业的安保义务。江先生的家被盗,法院查明“物业公司未对讼争物业进行封闭式管理,也未对北面防盗铁丝网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且没有对中通道设置相应的安保人员。”物业公司违反了法定义务同时也违反了约定的义务。那么,物业公司在此纠纷中,承担什么比例责任合适呢?王律师认为:虽然江先生的家被盗,受到严重的财产损失,但该损失不是物业管理企业直接造成的,物业公司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数额不宜过高,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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