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30位业主拒交物业费 被判支付96余万元
小区业主自上房后拖欠管理费长达两年之久,物业公司无奈之下将30位业主起诉到法院。徐州鼓楼法院近日审理了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30位业主根据居住面积向物业公司支付共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961200元。
2006年2月26日,徐州某房屋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约定,房屋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建设公寓的共用部位、设施、绿化及其环境卫生等委托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自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止,期限一年。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9元,上房时向业主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约履行了物业管理的义务,服务至2009年5月30日,业主在上房时也预交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但从此30位业主就没有再缴过物业费用,共拖欠物业公司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物业管理费961200元。经查实,2007年3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物业公司与房屋开发公司未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鼓楼法院认为,房屋开发公司作为公寓区的建设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30名业主也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并将物业管理费交至2007年10月31日。关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该期间物业公司与房屋开发公司未续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问题,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相应服务费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具体收费标准可按照前期物业合同收费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