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不交物业费 业主最终要偿还
物业之家
2013-06-25 09:45:39
现今,租房居住人很多,当有时因为双方没有对物业费由谁缴纳没有约定造成矛盾。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租户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和租户被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法院判决,业主应该交纳租户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刘某系豪门花园业主,被告汪某承租其房屋经营木门。但自从2011年1月1日起一直没有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将刘某和租户汪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经过法院判决,业主刘某给付拖欠的物业费2659元,驳回对租户汪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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