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拖欠物业费 业主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之家
2013-11-26 15:50:12
2007年,张某购买了安宁区刘家堡附近店面商铺。买房时开发商告诉张某,这些店面房将统一租给某超市经营使用,第一期租期为10年。张某觉得这种方式收益稳定,便与超市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张某每年获得固定租金,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等费用由超市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张某等将商铺的经营使用权移交给了超市方。2012年11月,张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因超市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将张某和超市一起告上了法院。案件在审理时,张某提出,他虽然是商铺的业主,但租赁合同已明确写明物业费由作为承租人的超市承担,他不应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安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判决超市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出租者张某需对此担负连带交纳责任。一审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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