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改排水孔淹新居 物业被判赔两成损失

长江日报 2015-03-13 13:39:00

业主装修时擅自改动排水设施,下暴雨房子被淹,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记者昨日获悉,蔡甸某小区业主由此起诉物业公司,法院二审判决物业承担两成损失。

2012年,业主何某装修新居。按照规定,何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其中明令禁止改动上下水管道。2013年,一场暴雨过后,何某新居进水,地板、墙纸、柜门等物品出现不同程度损坏。经物价部门鉴定,何某财产损失达到5万多元。为此,何某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何某在装修时改变了原来排水量大且不容易堵塞的排水孔,并且改变了露台的排水功能,对自己的财产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在其装修过程中没有履行监管责任,对何某更改设计行为没有提出禁止或者整改要求,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何某承担八成损失,物业承担两成损失,赔偿何某1万多元。何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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