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屏打广告收费业委会告物业要钱

京华时报 2015-03-24 13:36:34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小区内的电子显示屏播放广告,物业公司收取了1.2万元费用,随后被业委会起诉要求将收入给全体业主。近日,通州法院受理了此案。

2012年4月20日,通州区某小区的物业公司与一家投资公司签订协议,由投资公司在小区安装多功能便民一体机两台。物业提供电源及电话线接口。投资公司通过设备的LED滚动字幕屏为社区播报天气预报、失物招领、时间等信息,同时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产权、专利权、广告发布权。投资公司需向物业支付设备的场地使用费,每台每年3000元,并支付电费。协议期限至2014年4月19日止。

2014年10月15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称小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内安装的两台LED显示屏收入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有权接受该笔收入。故要求物业将1.2万元广告费收入返还给业委会。

法庭上,物业认可收到了投资公司的1.2万元费用,但认为该笔收入属于公共收益,物业有权收取。此外,物业已将上述费用用于小区门禁改造、增设长椅,不同意业委会的诉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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