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出台“双保证金”办法管控开发商与物业

盐城网 2011-07-19 16:20

物业之家PM86.com讯:住宅小区环境不佳、服务不到位,常让居民头痛不已。近日,《盐城市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保证金、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出台,以“经济”手段,对新建小区的房屋开发商和物业加以管控,以确保市民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得到应有的享受和服务。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该文件,今后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每批建筑单体工程质量受监手续时,须按该批规划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设施保证金。小区电子监控、道路、绿化等业主生活、安全、环境等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合格,并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后,开发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指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在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前,其物业服务单位应按总规划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超过30万平方米的,按30万平方米计算),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履约保证金足以支付的范围内指导整改。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或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小区无业主委员会也无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督促社区介入整改,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扣减后保证金仍有余额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后的一年内,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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