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供热管理条例:严禁采暖费与物业费捆绑收取

物业之家 2012-10-28 15:37

2012年1月7日,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自管换热站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供热单位及自管站经营单位,服从全市统一调度,严格执行供热调试期制度以及延长供热时间的调度安排。济南市将逐步建立供热单位直管到户的供热运营管理模式。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实行供热前、供热后、供热运行期间等不同时段的检查。

要求:不得关小阀门和间断供热

《通知》对各区城乡建设委、物价局、住房保障管理局、市政局、各供热单位及自管换热站经营管理单位作出了具体要求。

为加强我市自管换热站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服务质量,根据《山东省城镇供热服务规范》、《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单位或用热单位等经营、管理的自管站,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严格按照《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做好自管站管理服务工作。

不得通过关小阀门或间断供热等减少用热量的方式来降低成本,损害用户合法利益。

服从全市统一调度,严格执行供热调试期制度以及延长供热时间的调度安排。

对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要及时处理。

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供热价格政策。

不得将采暖费与物业费捆绑收取。

管理:逐步建立供热单位直管到户模式

逐步建立供热单位直管到户的供热运营管理模式,理顺住宅小区供热管网及换热站建设运营体制。

在建及尚未办理供热开户移交手续的住宅小区,其供热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供热设计及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满足供热分户计量的要求;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供热设计及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不予办理验收手续和综合验收备案,房屋不得交付使用。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的,移交供热企业运营、维护和管理,直供到户。

按照“自愿移交、分批接收、统一整改、规范管理”的原则,并充分发挥区、街辖区政府的作用,对已有自管站实施回收管理,逐步建立起厂、网、站一体、直供到户的供热管理体系。

监管:用户投诉多的自管站将被现场处理

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加大联合执法频率,实行供热前、供热后、供热运行期间等不同时段的检查。加大对自管站市场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违法经营、克扣热量等行为。突出检查重点,把独立经济核算、完全以营利为目的自管站作为检查重点。对自管站运行管理人员,开展换热站的管理知识、供热法规政策、专业技术常识等方面培训,不断提高其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使之熟练掌握换热站内外设备、工艺流程及工作原理,并填写供热运行日志。

结合12345市民热线、12319服务热线及各供热单位服务热线接到的市民投诉,对用户投诉集中、室温不达标情况严重的自管站由联合检查组现场处理,依据相关证据界定造成室温不达标的责任。

对自管站管理服务单位不遵守《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擅自通过关小阀门或间断供热等减少热用量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和处罚,并按《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为住户办理退费手续。

处罚:自管站问题将与物业资质审查挂钩

《通知》要求,各区建设、物价、房管、市政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切实把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自管站监管工作做好。

市政公用局发挥供热主管部门牵头作用,抓好换热站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搞好自管站考核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对未严格执行供热价格,克扣热量的行为进行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自管站的住宅小区,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小区物业及物业服务企业自管站管理服务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质审查及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物业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自管站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汇报自管站管理服务情况,并协助委托人处理好自管站供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管理换热站的住宅小区,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小区房地产开发单位自管站供热质量方面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工程手续审批、资质审查及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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