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买房未入住也应缴纳物业费
iwuye.com
2009-06-18 05:11:56
2007年,杨女士买了一套住房,考虑到离上班地点较远,交房后一直未入住。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多次通知她补交物业费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费是公共性服务收费,诸如保安、清洁、绿化、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等费用,都是为整个楼宇、整个小区服务的,即使某位购房人没有居住,他的房产也享受到了这些服务而带来的保值和增值,房主理当为这些保值和增值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判决被告杨女士补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19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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