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暂放公共部分物品遗失,管理公司是否有责任?
[p align=center]住户暂放公共部分物品遗失,管理公司是否有责任?[/p]
某出租公寓发生一起租户暂存于后楼梯前方的一箱私人物品,被管理公司视为垃圾处理。物主要求管理公司赔偿2万元,到底管理公司应否负上责任?
物主为该出租公寓租客,两夫妻租住一个面积约120平方的单元,在其搬入该单元时,由于男租户到外地出差,物业管理公司派员协助女租户搬运行李。在整理其个人物件时,女租户想管理公司员工提出要求因有一箱私人物品,包括一些公司档案资料、小花瓶及电脑软盘等不方便放于单元内,希望能暂时摆放于公共走廊通往后楼梯的前室。当时管理处员工表示该处为公共部位,亦属于消防通道,不能搬放任何物件,但做出通融最多可摆放一星期。女租户遂将该纸箱物品用封条封好,在纸箱外写上租户单元号,以资识别。
一星期很快便过去,该箱物品仍旧放于原位,物业管理公司员工无跟进向租户将物品搬离。
约一个月后的某一天,物业经理作出大楼整体公共部位什物处理的安排,要求保安员在巡视的同时作出违例弃置在公共部分什物的清点,然后在第二天安排清洁工将所有什物作为垃圾处理,当然,上述的一箱物件亦在处理之列。
据保安员检查时所见,有关的一箱物件在其巡视时状态已曾被人打开,内里的东西曾被人翻过,文件及电脑软盘被弃置于地上,因此无考虑到这是一箱有用的物件,因此无特别向物主提出收回的要求。
三天后,物主发现其物品丢失,向管理公司作出投诉,管理公司在接报后,立即到垃圾房寻找但未果。物主遂通过律师向管理公司提出以下的观点及要求:
(一)物业管理公司在明知及已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财产处理,须负全责;
(二)由于其物品被盗(遗失),认为大楼保安有问题,感到不安全;
(三)由于管理公司失职,因此拒付租金及管理费;
(四)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损失,人民币二万元。
物业管理公司作出以下回应:
(一)员工只同意其存放一星期,并无同意其长期存放;
(二)存放地点为消防紧急走通道,不应摆放任何物件,以造成通道不畅通;
(三)管理公司有权依法处理公共部分违例什物;
(四)后楼梯属公共部分,无证据证明其物件被翻开是非法闯入者造成;
(五)综合上述各点,管理公司并非失职,以此作为拒付租金管理的理由视为不合理;
(六)这箱失去的物品对物主而言可能是有价值,但对外人而言不是有价值的东西;
(七)既为有如此贵重价值的东西不应随便放于公共部分;
(八)其租住的单元面积120多平方,不可能无处容纳一个小纸皮箱;
(九)既然责任不在管理公司,要求赔偿完全不合理。
物主对此不满意,双方向法院提出诉讼。最后,在法院面前物主同意撤消起诉,及被判须全额支付所欠的租金及管理费。
客观地分析此案例,有以下结论:
(一)管理公司员工不应同意物主将其私人物品暂放于公共地方,此举根本不能保证其物品的安全,更者是严重违反消防条例规定;
(二)管理公司员工代表了管理公司的行为,管理公司不能说这是纯粹为员工的行为过失;
(三)客人有类似要求应以书面向管理公司提出,然后由物业经理作出书面的答复;
(四)管理公司在清理什物前应发出通告警告住户将违例的私人物品限期收回,然后待期限过后才作出处理。
(五)上文中管理公司所作出的回应基本合理;
(六)物主违法在先,应自行负上绝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