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漏水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有瑕疵酌情处理
2012-08-05 20:45:54
张某住在红桥区某栋楼房顶层,其以小灵通基站造成屋顶漏水为由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给付拖欠的物业费。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其按照业主公约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基本履行了应尽义务。原告向被告收取物业费时,被告拒绝付费。被告张某房屋建筑面积91.8平方米,自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累计拖欠物业费1927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某辩称,因屋顶上安装小灵通基站造成屋顶漏水,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原告没有出面协调,没有尽到物业的职责,所以拒交物业费。现其只认可交纳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已对被告居住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且按该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规定服务内容及范围,基本履行应尽义务。被告作为该小区内居住的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应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物业服务费,应予支持。原告系物业服务的单位,针对被告提出屋顶小灵通基站影响房屋使用且造成漏水等情况,存在服务上的瑕疵。被告只认可2010年和2011年的物业费,法院予以酌情处理。
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一次性给付原告2010年1月至12月的物业费490余元,2011年1月至12月的物业费550余元,共计104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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