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漏水 拒交物业费“维权”败诉
“房屋屋顶漏水,多次到物业报修,物业一直没有解决。我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有正当理由。”3月22日,崇安法院法庭上,市民陈女士请求法院驳回物业的诉讼请求。然而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业主陈女士败诉,并向物业公司补交拖欠的物业费。
陈女士是市中心某高档小区的一名业主,从2009年5月起,陈女士就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她称自己入住该小区以来,对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一直不太满意。“草坪上都是垃圾,根本没人清理,屋顶漏水,报修几次,物业不闻不问。”鉴于这种情况,陈女士表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在变相维护自己的权利。
物业公司称陈女士报修后物业随即派维修员工上门,但维修涉及到陈女士楼上住户,因该业主不同意物业公司维修员工进入,所以陈女士房屋屋顶漏水问题一直未能解决。目前物业正在与楼上业主进行沟通。物业公司代理人称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说得很清楚,如果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可以向公司提出整改,但不应该拖欠物业管理费。业主不该只享受物业服务而不交管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应按合同约定向上述物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陈女士房屋屋顶漏水问题虽未能解决,但物业已尽其职责。判决陈女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采访时,记者从崇安法院去年以来受理的多起业主因物业公司“不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纠纷案中发现,几乎业主均以败诉结局,由此看来业主这样的“维权”方式在法律上显然是很难得到支持的。采访中,记者从崇安法院了解到,2009年法院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50余件,而2008年全年仅受理2件,增幅显著。在去年受理的50余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绝大多数案件均由物业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由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仅为1件,可见业主物业管理消费观念欠缺,主动维权意识还不强。案件类型中拖欠物业管理费仍占据主导地位。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矛盾不易调和,处理起来难度颇大。
办案法官提醒,个别业主因为物业服务差就拒交物业费,会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建议不要以抗缴物业费的方式维权。需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职能作用,来减少和处理好物业纠纷矛盾。业委会在必要时甚至可以解聘不合格的物业公司。对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可以在社居委的调解下,与物业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