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名下车老公名下停车卡 小区内被偷物业赔不?
老婆名下的车,停车卡是老公的名,新一季度的停车费还没交
车在小区停车场被偷 物业赔不?
小区停车场保管摩托车,物业每月收取50元保管费。但小华(化名)的摩托车存在小区停车场却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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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芗城区的小华一怒之下,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丢失的刚买了半年的摩托车。芗城法院一审判物业赔偿,但物业不服上诉,称小华4月份未缴纳保管费。另外,寄存卡不是小华的名字开具的,是小华的丈夫小黄(化名),物业认为保管合同不成立,不赔!
昨日,海都记者获悉,漳州中院二审判决出炉,驳回物业的上诉,维持原判,要求物业赔偿小华的摩托车损失7706元
【事件】摩托车在小区停车场被盗 业主求赔偿
2013年10月,小华买了辆摩托车,车由丈夫小黄寄存到小区的停车场。物业以小黄的名字出具了寄车卡,每月缴纳保管费50元。
随后,小华便按小区物业要求,停车时不锁车。没想,今年4月13日,小华被物业告知,这辆摩托车被盗了。小华报警,南坑派出所受理了该案。
民警调取监控,小华发现物业员工在夜班期间睡觉。但目前,该案至今未破,协商赔偿也无果。小华便将物业告上芗城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物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日前,芗城法院作出一审缺席判决,认为小华与物业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成立并生效。小华摩托车价款:购置税606元+购车款7100元=7706元,至被盗时使用半年。因物业保管不善造成摩托车被盗,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保管物品的价款7706元赔偿。
【焦点】寄存卡不是车主的 保管合同还成立?
一审宣判后,物业不服,向漳州中院提起上诉。
物业称,小华提交的证据《摩托车寄存卡》可证明,与物业建立寄存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是小黄,而不是小华。小华虽是摩托车车主,但不是保管合同相对人。原审认定物业与小华建立保管关系成立并生效,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漳州中院二审认为,小华与小黄系夫妻,共同居住于物业服务的小区。虽然失窃的摩托车寄存卡写明是小华的丈夫小黄,但该车的登记车主为小华,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小华以登记车主的身份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当月保管费还没交 保管关系成立吗?
另外,摩托车使用人在2014年仅仅交费至3月份,从4月1日起就没有交费,物业与小华之间的保管关系随之终止,物业没有保管车辆义务,因此,物业对小华的摩托车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漳州中院二审认为,物业经营的停车场对寄存车辆也是以季度收取寄存费,并没有明确季度交费的具体时间点,且对缴费人的身份也没有明确约定,依双方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据此,物业主张与小华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即便没有凭证也不影响保管合同成立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周艳红律师介绍,在漳州很多小区或者小区外面都设有收费的停车场,寄存时一般凭票寄存。但是熟识后,不少小区停车场会建议不要拿票,“刷脸取车”,业主也出于信任未拿票。即便这样,车辆丢失后,停车场也不能因为寄车人没有寄存证明,而免除相关的赔偿责任。
周艳红说,收费性停车场以经营为目的,设立时往往在相关部门做了登记,与寄存者之间形成的是事实保管合同关系;只要收费,就要承担保管责任。《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的,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可见,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要保管物被交付,保管合同关系即成立,给付保管凭证,并不是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标志。
如果有其他交易习惯或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存车人实际交付了保管物的,比如:口头交代过管理人员,或做过登记记录,或将车钥匙、车证等交给了保管人员保存等,都能依法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同时,车主没有收到保管凭证,只能说明停车场管理者义务履行有瑕疵,据此不影响保管合同成立。
【延伸】
超市、酒店内停车,车丢了又咋维权?
小区内停车,车丢了还好说,毕竟交了钱。那在超市、酒店免费停车,又该咋维权?
周艳红认为,宾馆、酒店、商超等免费性停车又称为“消费性停车”,是经营、服务场所的一种延伸,其目的是为了招揽更多的生意。此类停车场发生丢车、损车事故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责任,而不同于收费停车场、有人管理的公益停车场适用《合同法》。
周艳红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场的停车场保管服务不当造成消费者丢车、损车,也应当判令赔偿消费者财产损失。
路边、公园免费停车,车丢了又咋维权?
那路边、公园里免费停车,还有人管理的情况下,车丢了又咋维权?
周艳红介绍,有人管理的公益停车场是政府公共管理机关为了维护闹市、道路、景区等地的公共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公益性的停车场,派出专人或雇请专人管理所停放的车辆,由政府或有关机构支付其工资或由自愿者义务管理存车,这类停车场一般情况下都是免费的。
周艳红说,这种免费保管车辆的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构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了无偿保管人免责条件,即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