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私搭乱建小棚的案例
Pm86.Com
2009-11-21 11:59:58
某大学为了规范校园的环境,做出了拆除住户私搭乱建的小棚决定,物业公司进行了实施,某住户住在顶层,私自在屋顶上搭起了小屋,并且建造时施工的问题还往下渗水,给其他住户带来了不便。于是物业公司对其私搭的小屋予以了拆除,该住户不满,找到律师事务所,要求与物业公司打官司。一日,该住户委托的律师找到物业公司,责问为什么拆除该住户的小屋。物业公司领导回答:根据建设部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物业的公共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因为房顶是公共部分,不是一家的地方,如果要使用,必须征得所有的住户同意才能搭建,而且,往下渗水,妨碍了其他住户的利益,因此必须拆除。委托的律师感到有道理,一起说服了该住户,未引起争端。
【评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由于住户私自侵占公共部分,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所以必须拆除。但也说明了物业管理不只是要依法办事,而且要做耐心的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使住户理解物业管理,支持物业管理,才能使有关的政策法规得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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