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物管争物业用房 法院判给了业主

iwuye.com 2009-09-18 09:44:22

为争夺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商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但令原被告双方都感到意外的是,成都高新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追加了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诉讼的第三人,依物权法认定,小区物管用房为业主共有,最终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2003年5月8日,原告成都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一处房产,交由被告成都丰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为期5年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指定将原告享有产权的位于该楼盘6单元二楼203号的房屋,提供给被告无偿使用,其在楼书中表明6单元203号房系物业管理房,而被告亦将该房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室。6年已过,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正式发函要求被告退还该房屋,却遭到拒绝。开发商于是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从法律角度上讲,现行物权法规定为整个小区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应属业主共有,因此,法院追加小区业主委员会作本案第三人。法院前后两次开庭审理后,最终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建设单位应当为小区配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该房依法应属业主共有,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